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组成仲裁庭来仲裁案件并作出裁决。开庭审理,对于仲裁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适用法律、公正裁决至关重要,作为当事人必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尽可能地为自己的主张举证和理论。 仲裁活动中还有一些情况需要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外及时地与仲裁庭
进行沟通,如: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开庭;当事人举证有困难、希望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因某些原因改变想法,希望由仲裁庭主持调解等。但仲裁委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可以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在案件裁决前也不可以向当事人谈论涉及案件的内容,所以当事人在非开庭审理时是不能私自与仲裁庭进行接触的。 当事人在庭外需要与仲裁庭沟通,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向仲裁庭反映情况必须通过仲裁庭程序管理的助手,即该案的秘书。二、将有关沟通意见采用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庭。三、反映情况要及时。仲裁庭对当事人及时反映的情况作出判断后,会将同意或拒绝的态度立即通过秘书或书面形式对当事人进行答复。确有需要的情况下,仲裁庭还可以在首席仲裁员主持下,与当事人进行当面接触、听取说明。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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