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一位购房者买房已经三年了,开发商却迟迟没有给他办理房产证。日前,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应当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并赔偿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共53215.63元。
据了解,李先生在2002年9月23日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在省城东外环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也在当
天将房屋钥匙交给了李先生。后因为开发商迟迟没有为他办理房产证,李先生把开发商告到了法院。
李先生诉称,他购买的房屋至今没有拿到房产证,开发商显然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向他支付违约金,并依约尽快办好房产证。开发商辩称,房产证应由购房者自己去办,原告自己不办,也没有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资料,拿不到房产证是购房者自己的原因。
法院认为,购房者已交了房款并在买房时已经填写了相关的资料,开发商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尽快去为购房者办房产证。至于办证的时间,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规定,原告购买的是已经竣工的商品房,房产证应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取得,而购房者没有按期取得房产证,是开发商违约造成的,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记者
董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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