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我与丈夫离婚,当时我俩未分割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现在我听说,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也属于共同财产。我记得离婚时前夫的公积金总额为三万元。 我找到前夫,他称公积金是单位补助给他的,属专项补贴,
不应算共同财产。同时他也提出,如果我要分割他的住房公积金,他也要分割我的住房公积金,他知道到离婚时我的公积金为7000元。请问:我可不可以分割他的三万元公积金? 解答:你可上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你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当然,他也可以要求分割你的公积金。 你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所在单位代扣代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对该部分财产应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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