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回放:两年前,小欣与丈夫刘先生协议离婚。当时两人约定,孩子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刘先生抚养,小欣享有探望的权利,但未约定具体的探望时间。不久后,刘先生再婚。 两年来,小欣因不能与儿子一起生活,格外珍惜与儿子相聚的时光,可令她痛苦的是,前夫刘先生逐渐缩短了
她探望儿子的时间。无奈之下,她将前夫告上法庭,“索要”自己探望儿子的权利。 庭审时,刘先生认为,小欣可以探望儿子,但在行使探望权时不要影响儿子和自己再婚后的生活。刘先生称,每次儿子见过母亲后,都要回家闹上好长一段时间。如果继续这样下去,势必会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健康,同时也不利于继母与孩子培养感情。 法院认为,小欣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根据其现实情况,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小欣每月两次可单独探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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