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农村户口标准,我儿子只能获得伤残赔偿4000多元,如果按照城市户口赔偿,至少可以获得1.5万元,仅仅因为我们是农村户口,享受的法律权利就要比城里人低吗?”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打工的农民工肖天来近来为孩子的伤残赔偿很烦恼。因为户口差异,他可能面临两种差别很大的赔偿结果。
现年39岁的肖天来12年前从湖北农村来到乌鲁木齐市打工,并将5岁的儿子送到了一家托儿所。今年6月27日,孩子在托儿所上户外活动课时,被另外一个孩子从滑梯上推下并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为伤残赔偿问题,肖天来作为原告监护人将托儿所和推儿子的小朋友告上了法庭。
11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双方就赔偿金额所运用的标准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被告律师认为:“肖天来的儿子户口所在地在湖北农村,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按照被告的算法,自治区2004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2245元,按此标准推算的残疾赔偿金额为4490元。
原告的律师认为:“肖天来和儿子虽然户口在农村,但一直生活在城市,案件发生地在城市,按照法律解释应当适用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按原告律师的算法,自治区200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7503元,按照此标准推算的残疾赔偿金额为15006元。
肖天来说:“同样是生活在城市中,农民工孩子和城市孩子享受的伤残赔偿标准会不一样呢?”
法院未当庭宣判。 赵宇清 本报记者 李润文
责任编辑: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