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检法实施条例》下月施行我市昨为100多家企业举办讲座 本报讯 从12月1日起,国务院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将正式施行。昨日上午,市外经贸局与青岛检验检疫局共同举办讲座,为我市100多家相关企业负责人讲解了《条例》具体内
容和要求。 据了解,新修订的《商检法实施条例》在总结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条例绝大部分都是新内容、新规定、新制度、新机制。新《条例》的施行对于依法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对外贸易工作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据悉,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任务;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行政许可措施;强化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了法律威慑力;加强了对检验检疫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 新《条例》对进出口企业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依法应当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企业进出口商品应当依法办理报检手续,按照规定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企业应当遵守对有关进出口商品、包装容器、运载工具的特殊管理规定;代理报检机构、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企业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企业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执法调查;企业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报记者 邹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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