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快到年关,欠薪问题再度引起各方关注。据报道,广州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95%以上是由于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引发的。
如今,社会上有一种“泛罪化”的思维定势,就是对凡是有社会危害性的、引起了民众不满的行为都主张在刑法上立一个罪名,给予刑事处罚。
然而刑法是所有法律手段中最严厉的,涉及
到剥夺公民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因而必须是最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且其他法律无法保障的情形下,才能动用刑罚的手段。
我们要慎重看待将有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化”的提法,“入罪”的前提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否则公民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现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但如果冷静分析,会发现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复杂原因:有些包工头、开发商拖欠工资是因为发包方甚至是政府拖欠工程款;还有些是农民工与包工头、开发商存在各种民事纠纷,还有些根本就是包工头、开发商有钱赖账。拖欠的情形各不相同,其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因而设立“拖欠工资罪”一定要慎重。
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是将拖欠工资的行为与现行法律中已有的罪名进行比较,看哪些拖欠工资的行为与现有的罪名在社会危害性上相当。诈骗罪就是一个可以提供参考的罪名。目前拖欠工资行为中最恶劣的是一些包工头、开发商明明有钱,但是为了暴利,就是拖着不付。这种行为与诈骗并无两样。
因此,我建议扩大诈骗罪的外延,将那些以非法占有他人劳务为目的,拒不支付工资的行为规定在“诈骗罪”中,诈骗的对象不仅包括钱财、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表现形式可以是一开始就有意不支付工资,骗取他人劳务后以各种方式拒绝支付工资;也可以是在他人提供劳务后,采取隐匿自己的财产或者逃跑、躲藏等方式而拒绝支付工资。
至于的确没有钱支付工资以及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拖欠工资行为,则不宜“泛罪化”。(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