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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分配歧视” 山东企业员工须同工同酬
青岛新闻网  2005-11-22 10:59:14 青岛日报
 

    本报讯 在编人员和临时工,应同工同酬。按照山东省日前发布的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要求,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内部分配办法,不得规定歧视性条款和办法。

    该文件由山东省劳动保障、财政、国税、地税四部门联合制定,意在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
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收入随经济效益提高正常增长机制。8月上旬,山东省发布2005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全省今年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长10.5%的基准线。

    为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山东有关部门要求,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均应列入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范围。这里所说企业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包括中央驻鲁企业。

    通知明确提出,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内部分配办法,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

    据了解,在目前分配中最常见的是身份歧视,固定工、临时工及劳务派遣等不同身份的企业员工,在同样工作岗位上,却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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