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防止因家禽粪便散播病原,造成疫情传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家禽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立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贮粪池或堆粪场,对饲养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和垫料等应当集中贮放或堆积,经过自然发酵21天以上,完全无害
化处理后方可出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家禽粪便用做田间肥料或鱼塘饲料,不得将家禽粪便、垫料等散放在路边或禽舍周围。
三、运输家禽粪便时,应当遮盖防撒落篷布,车辆进出饲养场要经过严格消毒。
四、各级环保、畜牧等部门要加大对饲养场环境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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