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防止病禽、死禽传播疫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家禽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病禽、死禽和实验室检测异常的家禽集中进行焚烧、焚化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严禁丢弃
、出售或私自加工食用。
二、从事家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死禽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丢弃、出售或私自屠宰加工食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销售、贩运、加工病禽、死禽及其产品。
四、广大消费者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得购买和食用病禽、死禽及其产品。一旦发现有收购、销售、贩运、加工病禽、死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各区、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举报。
五、各级畜牧、卫生、工商、经贸、公安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防止病禽、死禽及其产品进入加工、流通环节,保证消费者食用禽类产品卫生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举报电话:
即墨:88553520,88553972;胶州:87255756,87255847;胶南:86176973;平度:88373056,88371509;莱西:88483863,88487334;市南:85833716,85838001;市北:85801340,88631130;四方:83763319,83712641;李沧:87610783,87610800;崂山:88896136;城阳:87868136,87868131;黄岛:86856640。
青岛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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