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种暴力的冲动也许在人的本性中就有其萌芽、在我们的历史传统中也有其渊源、在20世纪的战争和动荡中则更是一度张扬,我们如何尊重并切实地保护生命、就成为我们更为根本的一个目标,同时也是一项艰难的任务。
11月13日,我谈了《死刑究竟意味着什么》,其中提到了死刑存废的争辩问题。这个争辩主要
涉及两个论域:一是目的论或结果论的论域,即看死刑是否能达到我们赋予它的目的、或产生我们希望的结果;二是义务论或道义论的论域,即看死刑本身是不是正义的体现和恰当手段。这里先考虑第一个论域。
我在此先排除对死刑的滥用,比如将死刑用于偏私的目的,用于扩张权力、排除异己———虽然这并不是容易避免的,但我们还是在最良好的意义上考虑其目的,这就是通过死刑来制止刑事犯罪,首先直接制止犯罪人的犯罪,即防止其再犯罪的个别制止;其次是通过一种威慑作用,来间接制止其他人可能的犯罪,即事先的一般预防或者说“杀一儆百”。
死刑的威慑要生效,必须使人心里产生对死亡的畏惧。
的确有极少数不怕死的亡命之徒,也有一些可能为严重的生计或侮辱所迫而铤而走险的人们,对他们“奈何以死惧之”?还有不少犯罪者当时并不考虑和计算后果,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激情犯罪、非理性犯罪。他们事发时不管不顾,虽然过后畏惧,但却悔之晚矣。
人并不是只有理性。
但的确许多一般人是畏惧死的,且在一般情况下是有理性的。这样死刑就能起到一定的预先的威慑作用,但这种作用是否大到足以抵消它作为一种断然结束人的生命的“恶”的性质,又是否大到不足以用其他手段来替代这种威慑?
初看起来,威慑的效果似乎是一个可以用经验和实证方法解决的问题。但是,因死刑而产生的畏惧的感情是在一个人心里发生的,我们怎么能知道有多少人是因为害怕死刑而停止了犯罪,或者有多少人是因为没有死刑就会去实施犯罪?所以,论证常常只能采取间接的观察和统计在扩大或中止死刑之后的恶性犯罪率是降低还是提高等方式。然而,在这方面却一直存在争议而尚无定论,国外有些调查研究认为死刑降低了暴力犯罪率,也有些调查研究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最明显的一个证据就是许多国家在废除死刑之后,暴力犯罪率并没有上升反而下降。所以,以为死刑对遏制犯罪最有效,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只是一个人们想当然的“迷思”,它并没有、甚至也无法得到足够的客观论证。而根据我们国家近二三十年的经验,死刑威慑的作用也同样令人怀疑。这些年死刑的罪名趋于增多,判处和执行死刑的力度增大,然而,犯罪、尤其是恶性犯罪的大案要案是多了还是少了?我们的确可以反躬自问:扩大死刑是否真的给我们带来了足够的外部安宁(且不说内心平静)?
而且,鉴于死刑的残酷性质,这种举证的责任是应当主要由支持者来承担的。
死刑是一种断然的暴力,如果它不能有效地“以暴制暴”、“以恶制恶”,即便从目的论的观点来看,也没有存在的理由。而一次性的死刑还是持续的终身监禁,究竟何者更具有稳定的威慑力,也还存在争议。
另外,即便是像死亡这样强度的刺激,人的心灵对之也是会逐渐麻木的。而有时适当减少刺激,较低的刺激也可能发生同样的威慑力量。这方面尺度的掌握自然与时代和国情有些关系。俗称“乱世用重典”,这话有一点道理,但如果迷信于此,就可能摆脱不了乱世与重典的恶性循环,因为重典对社会治乱与否也会有反作用。普通人的心理和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其所处社会的政治法律所支配的。残酷之法往往造就残酷之民。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指出,“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因为支配立法者双手的残暴精神,恰恰操纵着杀人者和刺客们的双手”。所以,“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有许多善良的人们担心,废止死刑是否会使犯罪得不到足够的威慑而蔓延。
但正如贝卡里亚所说,“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孟德斯鸠也说:“如果我们研究人类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便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有两种腐化,一种是由于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人民被法律腐化了。被法律腐化是一种无可救药的弊端,因为这个弊端就存在于矫正方法本身中。”长远和全面地看来,准确、及时和适度地惩罚犯罪,要远比一味加重刑罚的残酷性更为有效地遏制犯罪,而不当的矫正手段,还有可能反过来腐化使用这些手段的人们。
我不是说死刑完全没有遏制犯罪的威慑效果,但这种效果究竟有多大,实际上很难证明,而我的确深深怀疑这种效果是否大到有理由持久地支持这样一种断然结束一条生命、无可分解、也无可挽回的极刑。
让我更为担心的,还有死刑对人们心灵和行为的另一方面的影响,即它也有可能使人们对生命掉以轻心乃至麻木不仁,甚至有可能推动暴戾和残忍的积习,强化以消灭肉身来一劳永逸解决问题的思维和行为定势。不能否认死刑作为一种极端性质的暴力,在某种意义上的示范作用,马克思告诉我们:“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最残暴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死罪犯之后立即发生的。”所以,如果死刑会增加社会本就颇强势的的暴戾之气,就反而可能从根本上造成更大的不安全。而如果说民风不温和,也许倒更有必要有意识和有步骤地运用法律的杠杆使之柔化。
总之,死刑对犯罪的威慑作用究竟有多大,这种作用是否超过它对人们心灵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否能将它本身作为一种残酷之刑的性质勾销、都还是一个大可质疑的问题。而由于一种暴力的冲动也许在人的本性中就有其萌芽、在我们的历史传统中也有其渊源、在战争和动荡中则更是一度张扬,我们如何尊重并切实地保护生命、就成为我们更为根本的一个目标,同时也是一项艰难的任务。我们如何唤起人们对所有人生命的敏感和珍惜———那也是对自己生命的敏感和珍惜?如何缓解一种日常生活中的麻木和残忍,培养社会上一种和平与和解的气氛?我想,如果我们对任何人、乃至罪犯的生死都持一种极其慎重的态度,那么,日常生活中的草菅人命就更没有理由。
何怀宏
作者: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责任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