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每支28.92元的价格,龚先生从福建省寿宁县医院得到“硫酸软骨素注射液”,因不慎摔碎几支,到县医药公司开办的药品超市“益民大药房”补购,却吃惊地发现同样产地、规格、剂型的每支只卖0.45元,两处的价差居然高达64倍(《中国青年报》11月14日)。
寿宁县卫生局纪检监察室有关人员表示,它执行的
价格标准合理合法得很:经调查,该药是福建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第四批药品招标采购药,中标价每支23.70元,中标临时零售价每支28.91元,而中标价是经福建省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
显然,比64倍价差更令人吃惊的,是这种对患者赤裸裸的掠夺竟寄生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这一“阳光制度”上。
照理,药品在招标采购目录之列,经招、投标程序流通,有省级物价部门批准,论质论价都应该是“放心药”。然而,龚先生的不小心一摔,却揭出了隐藏在目录、程序、批准下令人匪夷所思的事实--药价在流通环节中暴涨64倍!那么现行的药品招投标制度究竟是“阳光制度”,还是罪恶的遮羞布就是一个需要探究的问题。
就事论事,公众应有权利问一问“硫酸软骨素注射液”,从市场到医院、从0.45元到28.92元、从药厂到患者之间经过了怎样的“路线图”?那些参与投标竞争的制药企业、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的中介组织、物价部门这些有关行为主体中,哪个、哪些、还是全部所有参与者向患者张开了血盆大口?据悉,目前福建省卫生厅药品联合招标办正在调查,希望调查结果不会遥遥无期。
由点到面,我们是否也应反省一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出台5年多来的实际效果?我们知道,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但患者在医疗机构却一直普遍用不上质优价廉的药,同时相伴“平价药店”大都举步维艰甚至被围剿而灭,更有医药行业协会联合上书请求中止招标采购。显然药品招、投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了问题。那么政策制定者就有责任弄清,这一“阳光制度”的阳光失之何处、以至惟利是图者仍旧可以安然磨刀霍霍向患者?是制度本身有恙还是执行过程走偏?谁该为制度实施结果与制度设计目标的巨大差异负责?
可以说,对有关医疗管理部门而言,面前摆着一道必答试题,监考者是利益系于其上的公众。在解题思路上,根据已知求解答案并不难,基本方向十分清楚——市场经济的实践反复证明,当市场发现价格的有效机制被人为阻断,由利益集团操纵的现实价格就难免“杀人如麻”,64倍的药价虚高不过是样本之一,从0.45元到28.92元的猫腻浓缩有充分利用“一般经济原理”。真正难点在解题立场上——是为生不起病、看不起医、用不起药的广大患者说话,还是为那些靠药吃药、靠医吃医、设租寻租的利益集团说话?
谁磨刀霍霍向患者?只有揪出并制裁药品“路线图”上合成那张血盆大口的行为人,才能除掉“阳光制度”下的罪恶。(祝俊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