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地出台一项关于公务员退出机关的制度,规定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报道称此举打破了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的格局。
应当说,机构改革确实应该解决公务员“
只进不出”的问题。我国公务员以及享受公务员同等待遇的人员,也就是国家和地方财政供养人员,因为“只进不出”,已经造成了十分严重的问题:一是财政供养人员过多使财政难以承受,二是人浮于事、机构臃肿,使机关行政效率下降。
但是,改革究竟应该改什么呢?以笔者之见,靠一些小恩小惠来“引诱”公务员退出是难以见效的。我国党政机关财政供养人员过多,根本原因在于公务员的保障制度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公务员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国家包下来,跟社会其他单位相比,最为全面而完备。而且,由于缺少有力的监督,人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公务员利用权力捞到了许多“实惠”而不受惩罚。再加上对机关的改革往往是慎之又慎、进一步退两步,公务员工作岗位的稳定性目前在全社会也是无出其右。
显而易见,除了进一步强化公务员监督机制,尽可能减少腐败以外,特别重要的一点,就是应当把目前的“公务员保障制度”改变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在降低公务员“磁铁效应”的同时,为公务员“退出”提供必要的保障,才能彻底解决公务员“退出”的问题,并为党政机关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用人机制创造条件。
十六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了“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也要求“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我认为,只有把公务员的保障制度和社会其他各个方面一致起来,才有可能使公务员自觉自愿地“退出”,并且在必要时强制清退一部分公务员,从而建立起所谓公务员“退出机制”。
一些地方的乡镇机构改革比如湖北省的实践也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据10月8日新华社报道,湖北省乡镇领导干部职数由10543人减到6204人,精简率41.4%;乡镇机关的职数由平均61.5人下降到40人。而如此大幅度分流人员的关键,就是因为对分流人员实行了社会保障制度;一些地方则在所有公务员中都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
正如国有企业人员分流必须以建立职工社会保障制度为前提一样,真正要形成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体制条件,也应当加快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消除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障和社会保障的差别,从而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中加快人员分流创造条件。(蔡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