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突出奖优罚劣
公务员法关于考核制度的规定,突出体现了奖优罚劣的机制作用,同时还规定了严格的纪律惩戒。
公务员法将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强调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例如:定期考核“优秀”和“称职”的,可以享受年
终奖金,而“基本称职”的,不享受年终奖金;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要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对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实行年度考核的方式,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
在奖励上,公务员法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执行职务的法律保障作出了规定。公务员法第九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务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涉及到公务员执行了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如何确定其个人的责任,是否受法律追究的问题。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对这个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即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错误,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一个责任分担的设计,较好地处理了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保证政令畅通与维护法制的尊严、抵制克服官僚主义两方面的需要,使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得到平衡。
同时,公务员法规定了严格的纪律惩戒,针对公务员的职责和地位规定了公务员的16项纪律: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参加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参加罢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这些纪律规定,体现了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旨在加强对公务员的约束,促进勤政和廉政建设。同时,为了惩罚违法违纪行为,公务员法规定了六种处分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对处分程序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