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和调任两种方式
进入公务员队伍
严格把好公务员的“入门关”,是公务员法建立的一项基本规范。
第一,对于主任科员以下以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法定的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同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曾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者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为了体现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的人员名单,予以公示;新录用的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
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和省级以下公务员录用考试,分别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机关根据职位和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中调入合格人员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在调入时,必须进行严格考察,有的还要考试,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这些规定和措施,为更广泛地选拔优秀人才,贯彻公平、公开、透明的人事管理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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