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涵盖七大机关
此次通过的公务员法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明确公务员范围包括七大机关。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条规定:“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
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第一,确定了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把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限定的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到同时具备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所有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这一界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全国的领导地位,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因此,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一样,都是我国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主体,把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实施管理,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干部队伍的整体性,这是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一大特点。
第二,对于公务员中的特殊职位的人员,例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海关关员、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等,我国已经制定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海关法以及今后将制定的外交人员衔级规定另有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对于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即各级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需要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他们的任免、监督等的特殊规定,实施特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