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某新建小区在交付时,开发商确定其名下的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当时物业公司承诺小区单元楼道每天清扫。但在执行过程中,物业公司没有聘用足够的保洁人员,不能保证每天清洁单元楼道,而且单元楼道的照明设施损坏也长时间得不到更换。
对此,居民要求物业公司
加强物业管理服务,但是该公司管理服务的3年来,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直达不到有关部门制订的服务指导标准。今年初,小区居民要求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由于该公司隶属于开发商,因此开发商在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不作为,甚至暗中阻挠召开业主大会,致使该小区的业主大会至今没能召开。
[点评]按照旧条例的规定,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必须由开发商来组织,然而因为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关系密切,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很难实现。
新条例实施后,这种局面将得以改变。新条例第9条规定:只要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并且小区达到一定入住率,小区就应当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而且这种筹备工作应当由小区业主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而不再由开发商来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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