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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两年:前期物管不再“路漫漫”

青岛新闻网  2005-11-15 09:33:24 

  
 

            

        
 

  

    服务内容更明确

    由于人们对物业管理认识不足,就连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也不了解,因此时常闹出一些笑话。例如东部某高档小区,业主刘先生虽然交纳了高额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他家里的灯泡坏了,就要求物业公司给更换,而且不给买灯泡的钱。

    物业公司认为刘先生的要求超出了自己的服务范围,便拒绝了他的要求。为此刘先生整天说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甚至以拒交物业费来表示不满。

    解读新条例明确划定了物业公司的服务范畴:物业公司可以负责小区内生活垃圾收集和环境清扫保洁;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安全巡查;车辆行驶及停放秩序的管理;庭院绿地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通知有关单位维修市政共用设施等。

    除此之外,物业公司还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其他的服务事项,在遇到有关物业服务的纠纷时,就可以参照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

    预收费不超3个月

    物业预收费用纠纷,一般都发生在新建小区交付时,矛盾主要集中在物业公司该预收多长时间的物业费。有业内人士称,不少新建小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公司就预收半年甚至一年的物业费。业主对此很不理解:我还没有入住,凭什么收取我的物业费?而物业公司对此也是满腹苦衷:入住率不够,可服务内容一项也不能少,收上来的物业费还不够成本,怎么能服好务?因此物业公司希望预收物业费,并且希望预收物业费的时间越长越好。

    解读 新条例第33条规定,物业公司可以提前收取不超过3个月的物业费。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物业公司违背该规定,擅自延长预收费时间的,居民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物价部门在查实后应当责令物业公司立即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可以按照强制收费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前期物管不再漫长

    李村某小区的业主反映:由于业主对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不满意,业主们一直想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但入住三年来,小区业主一直没能自发召开业主大会。而根据旧条例的规定,原先选聘的物业公司应当在新物业公司到位后才能退出小区。小区业主因此只能“将就”原先的物业公司。

    解读 新条例第22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于小区前期物业合同服务期限未满,小区就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的,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提前终止,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移交相应设施设备退出小区。

    就当前个别小区出现的问题,如小区已经交付超过2年,但小区无法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例还规定小区入住率达到50%,或者入住率达到30%、且第一套房屋办理入住手续已满两年,在小区业主的要求下,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

    小区车库业主用

    市南某小区在销售时,开发商曾向业主承诺:小区配套地下停车库。但当时没有说明这些车库是出租还是出售。小区交付后,许多居民按月交费使用地下车库,且一直延续了好几年。今年开发商突然打算将车库按个出售。许多有车的业主不认同这种车库出售方式,不愿花高价买车库。由于地下停车库只让购买车库的业主停车,而大部分没有花钱买车库的业主便只能将车停在小区内的道路上,结果给小区的物业管理造成不便。开发商见小区有车居民不买车库,就将车库出售给小区以外的人来使用,结果更加激化了物业管理矛盾。

    解读 车库、车位纠纷是近两年才出现的新问题,由于旧条例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一时难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对此法律人士认为,车库、车位纠纷的核心是产权问题,产权不清是造成目前车库纠纷的根源。由于产权问题属于物权法范畴,而物权法已经进入国家立法程序。

    因此,新条例只针对小区内的车库、停车位的使用权作了相应规定:小区内的车库、停车位,应当提供给小区内的业主使用。


 

    物管新条例"青岛特色"浓

    与前年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相比,我市制定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还是有一些不同之处,业内人士称之为“青岛特色”。

    特色1 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国务院的条例中没有涉及建立业主名册方面的规定,而青岛的新条例则在第6条中提出建立业主名册制度,并对业主名册的建立及管理作了详细规定: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新建小区业主名册则由建设单位建立,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至于建立业主名册制度的意义,有关人士解释,小区在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业主对业主大会的选举过程,甚至是业主委员的身份提出质疑,结果造成物业管理秩序混乱,这种现象曾在我市多个小区发生过。有了业主名册,这样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同时还能解决业主大会投票选举时的票数纠纷等争议。

    特色2  预留房屋质量保证金

    由于我市今年房屋维修纠纷日益突出,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却遭遇“推手”,新条例第42条对此作了约定,如住宅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国务院条例虽然也对房屋维修资金作了约定,但那种维修资金只是在房屋过了保修期之后的房屋维修费用。青岛对此作了延伸,对保修期间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解决也作了相应规定,从而减少物业管理矛盾的发生。

    特色3  确定街道办的协调职能

    在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及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治安等方面,国务院条例确定了居委会的相应职责。对此,我市在修改条例时,没有对居委会的职责加以约定,而是充分考虑到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着本区域内的居民民事纠纷的调解职能,借此新条例第3条第4款中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与指导工作,协调小区业主关系,指导召开业主大会、选聘业主委员等相关工作。

    特色4  放宽对入住率的要求

    国务院条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时必须有小区内50%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但青岛作为沿海开放城市,外地购房客户较多,一些新建小区入住率普遍达不到50%,就更不用说有50%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入住了。因此我市新条例第9条规定:只要小区入住率达到30%,且第一套房屋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达到两年的,小区业主就可以申请召开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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