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欣然
王小石凭什么得了72万?王小石的“磁力”来源于他的身份——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原副处长。在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是要害部门,如果企业要上市融资就必须通过该部门的审核。具体行使这一权力的是发行审核委员会。这个相对独立的委员会设在发行监管部下,王任副处长的
发审委工作处负责发审委的会议组织工作。而企业最终能否过上市关,大权掌握在发审委委员的手中。
在发审制改革前,发审委委员一般随机挑选,具有很强的保密性。这就使得发审委人员受到了业内的特别关注,这种关注同时被市场赋予了“高价”。按照当时的情况,一家计划上市的公司需耗时一两年,这期间既要付“明账”——券商的中介费,更需要备足“打理费”,这笔用来跑关系的钱通常是“明账”的十倍甚至更多,其用途不言自明。
本案令人啧啧称奇的是,王小石对自己收受资金72万元供认不讳,但却可以公开大声说自己没有犯罪。这无疑给了我们现在的公务员监管体系一个嘴巴:本案明白无误地显示监管体系中的内部风险控制存在着极大漏洞。
香港证监会虽然是个社团组织,但是其职员等同于公务员。香港公务员守则中重要的一环就是申报制度。在香港,无论公务员接收了什么利益,都必须填写申报表格,几乎达到锱铢必“报”;同时,利益的界定包罗万象。申报之后由供职机构来决定如何处置这些利益,不能由个人来决定。
然而,在内地公务员制度中,公务员什么该拿、什么不该拿,没有明确规定;拿了之后,其供职的机构,甚至法律也没有明确告诉该怎么办。如果只要介绍见个面就可以拿相当于十几年工资的钱,这个诱惑是巨大的。体制造就人,这正是王小石案的可悲之处。
本案揭示的另一大漏洞在于,政府部门行政体系不透明,规章制度不明晰,办理进程模糊不清:如果凤竹纺织对照上市条例就明确知道自己可否上市,压根没有必要再花费巨资找人疏通。王小石及其律师强调,找人只想便于沟通,加快上市进程。这说明,上市过程可快可慢,对企业和券商来说,快与慢差别甚大。上市所需的某些条件都是有时间限制的,久拖不决将给企业和中介机构造成巨大的影响。从这一点来说,本案中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是体制的牺牲品。(原载11月13日《21世纪经济报道》,本报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