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2004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是2005年3月,但是开发商直到今年9月才交房,逾期达半年之久。当我要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时,开发商百般推脱,不予答复。请问我应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答: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购房合同
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像你这种情况,就应当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承担责任,如果开发商对你们的合理要求不予答复,你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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