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路工商所副所长邵毅认为,根据《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质量应该与样品一致,所以家世界方面销售给万女士的地板也应该达到地板样品一样的品质,即使地板由于客观原因存在色差问题,经营者应该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提前告之,让消费者根据产品的真实情况做出自己的选择
,如果有意隐瞒,就属于一种欺诈行为。 邵毅对记者表示,根据初步调查的情况来看,首先,家世界有关“地板一经铺装,恕难负责”的条款,明显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其次,家世界销售地板时没有明示及告之消费者,样品与实际存在这么大色差问题;还有就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地板之间重量相差达450克,涉嫌产品质量问题,他们将这些地板进行送检,进一步查实其中问题。本报将追踪报道此事。记者阎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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