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附近化工厂污染了张某种植的花生、大豆,张某状告工厂,却被告知工厂与村委“有约在先”,工厂对污染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莱西市法院否定了这个荒唐的约定,判决化工厂赔偿农民的损失。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2002年2月27日,莱西市北墅村的
农民张某与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签订为期3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承包该村落山东坡1.36亩土地,每年交承包费75元。2004年,张某在地里种下1.26亩花生和0.1亩大豆,因其所种植的农作物受到旁边化工厂有害气体的污染,张某向莱西市环保局投诉。环保局派人到现场勘察,认为张某承包的土地确实被污染而且受害较重,大豆和花生叶片有明显的被灼伤现象,受害症状南重北轻。环保局认定,这些污染与附近的化工厂有关。由于张某和化工厂没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他把化工厂告上法庭。莱西市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张某的农作物损失进行鉴定,认定损失546元,鉴定费550元。
化工厂辩解说,自己已经把厂区周围的土地承包下来,并与村委协商后告知参加承包的农民,造成农作物污染的,化工厂一概不负责。法院认为,化工厂的“有约在先”违背了法律,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张某农作物损害的事实清楚,化工厂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化工厂赔偿经济损失546元,并负担鉴定费用。
判决后,化工厂不服提出上诉,他们仍坚持自己的说法,认为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已经口头约定,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化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应该赔偿张某损失。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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