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骑自行车掉进了无盖古力井被摔伤,韩某状告小区物业、房地产公司和供排水总公司索赔。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应对韩某的损失负责。
2004年7月12日,韩某骑自行车去开发区香江世纪园小区的朋友家,行至香江路第
三小学东墙外水泥板路时,连车带人摔倒在一个无盖古力井里。交警部门当场测定,井直径1.2米、深0.6米,而韩某所走的是正常通道,路上无路灯,道路上由南向北第一个和第三个古力井盖上标有“水”字,发生事故的古力井是第二个,属于供排水性质的管道,不过当时井上没有井盖。韩某上下颌骨骨折、面部大面积挫裂伤、鼻骨骨折,牙齿脱落,经鉴定为9级伤残。
香江世纪园8号楼是由建国房地产公司承建,泰诺达物业公司是物业管理单位。2002年8月,建国房地产公司向供排水总公司提出用水申请,并委托供排水公司进行设计、施工。法院审理认为,小区物业管理者对道路的管理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共同承担对用水设施的管理义务,供排水总公司的管理义务在进户总水表之前,其有偿的维修服务不能排除用水设施产权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因此,黄岛区法院判决韩某的损失由物业公司负责赔偿,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韩某的伤造成容貌和语言表达能力受损,韩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得到法院的部分支持。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1万元,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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