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到2006年采暖期的采暖用热收费,采取两个价格段与对应的集中供热天数分别计费,一次收缴的办法。分段计收热费标准为,2005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46天),每平方米7.82元(24元/141天×46天),2006年1月1日至4月5日(95天),每平方米17.78元(26.4元/141天×95天)。以上计费方式适用于整套房屋使用面积
200平方米以内的居民住宅。
据悉,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从2005年11月16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即每平方米26.4元。(臧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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