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平方米调整为26.4元
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为,居民类采暖用热由现行每年(141个供暖日)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非居民类采暖用热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企业生产用热按流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吨123.00元调整为135.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吨1
13.00元调整为124.00元;按热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吉焦49.00元调整为54.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吉焦45.00元调整为49.50元。
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由现行每吨78.50元调整86.00元。上述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企业生产用热及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采暖用热价格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臧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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