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山东铭丰律师所律师解析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
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已于10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的实施,对促进我国
公司制度和资本市场的完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山东铭丰律师所律师李萍、邵银燕针对人们所关注的问题并结合法律服务经验,对两部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具体分析。
明确“一人公司”和“公司自治”
新修订的《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条,虽然从条目数量上看,较现行的《公司法》有所减少,但内容上却有很多方面的增加和修正,主要体现在对于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等五个方面。
铭丰所律师重点就该法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公司自治”的落实两方面谈到:以往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出现过很多一人出资、“隐名股东”的案例,对于“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一直被人们所关注。本次修订的《公司法》在法律上第一次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拓宽了公众投资创业的渠道。同时,为了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弊端,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五条严格的风险防范制度: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且必须一次缴足;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公司自治”的落实上着墨颇多。比如规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等等。由此可见,新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很大的职能,公司章程确实成为了公司股东治理公司的规则,从而规范公司运作。
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本次新修订的《证券法》共有二百四十条,与现行的《证券法》相比,新增五十三条、删除二十七条,从《公司法》中并入8条,可以说进行了全面修订。该法着眼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规范、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四个方面,着重解决了社会普遍关心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是否允许炒股、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等五方面问题。
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是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新修订的《证券法》主要从五个方面细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一、关于证券公司对于投资者的利益的保护。以往曾经发生一些证券公司用挪用客户资金等方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该法对证券公司不得欺诈客户作出明确规定。二、关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东方电子、银广厦等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给股民造成损失的案例还在眼前。根据该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应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只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虚假的就必须要承担责任,有关负责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该法还特别强调股东和实际的控制人,如果在幕后怂恿或者指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三、关于新闻媒体和咨询机构。该法特别强调,新闻媒体做新闻报道时一定要真实,不能够散布虚假的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同时咨询机构须规范自身工作,投资者利益被损害时、可以起诉带有广告性的进行误导的咨询机构。四、关于客户开户资料的保护问题。此外,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于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还加重了处罚力度,所列举的行为和处罚的手段更加详细、更易执行。
当然,新修订的《证券法》还需要很多相关部门及时出台配套措施,以保障该法的顺利实施。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