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10月30日讯(通讯员杨元伦记者杨飞越)从济南市市机关保险办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济南市确定从2005年7月1日起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根据济南市劳动保障局日前出台的《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机关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职工所在单位性质以不同标准记入,即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比例记入,其中个人2%的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9%从单位缴费中划入;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除个人按工资2%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外,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2005年6月30日之前职工个人已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之和,将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并与建立个人账户后计入的个人账户金合并计息。
个人账户建成后终身不变,将作为职工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退休后的待遇计发和调动工作后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重要凭证。职工个人账户以职工身份证号码为标志,由负责征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体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并负责个人账户的管理工作,建立起始时间为今年7月1日。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职工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之和,一次性退给职工本人。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之和,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予以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统筹基金。
责任编辑:林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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