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赵某与小娜结婚。结婚之初,两人感情较为融洽,半年后,赵某开始到外地工作,与小娜开始疏远。待小娜怀孕后,赵某回家的次数就更少了,为此两人经常争吵。一次争吵过后,小娜回了娘家,一住就是两三个月,并在怀孕六个月后,去做了人工流产。 赵某得知后十分生气
,今年7月,他以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为由,将小娜告上了法庭。 赵某认为,生育权是夫妻二人共同享有,妻子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作出流产行为,侵犯了身为丈夫的生育权利,他要求妻子赔礼道歉并赔偿他经济损失1万元。而小娜却认为,孩子在我身上孕育,生与不生应当由自己做主,丈夫无权干涉。 法院认为,赵某与小娜婚后一度感情较好,小娜所怀胎儿系双方感情的结晶,也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虽然二人后来感情不合,但不能作为小娜擅自处理胎儿的合法理由,小娜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生育权,在法院的调解下,小娜赔偿了赵某1000元。 律师观点:认定妻子是否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在法律规定中并无依据。妻子有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而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丈夫有权利要求妻子必须生育子女。从《婚姻法》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来看,生不生育子女均为选择性,并无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反过来说明母亲有最终决定生育的权利。但既然是合法夫妻,生不生育应该征求丈夫意见并达成一致,以免造成家庭不和谐。 此案例中小娜赔偿丈夫的精神损失费,实际上还是夫妻共同所有,实质上并不存在赔偿问题。这种调解只是化解纠纷的办法,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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