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允波 报道
本报烟台讯 盗窃金额不足1000元,构不成盗窃罪,通常只是拘留或罚款。10月21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决两名入室盗窃现金60元的被告有期徒刑各二年,罪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这起开省内先河的判决,在烟台乃至全省引起了强烈反响。
贵州人吴某与雷某于今年7月6日凌晨,
采取爬阳台入室的手段,分别侵入芝罘区上夼东路和南河南崖的两处居民住宅,共盗得现金60元,逃跑时被抓获。
入室盗窃同时涉嫌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而法律规定,构成盗窃罪的起点为1000元,若达不到量刑数额,则只能以治安拘留、罚金等形式进行处罚。芝罘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虽然盗窃金额不大,但是,两名被告长期流窜、夜间爬阳台入室盗窃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二被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破坏了公民的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权,扰乱了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应当从重处罚。因此,一审分别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2年。
此案宣判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省人大常委会一名机关干部高兴地说,去年,西安市法院在全国率先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了小偷的有期徒刑,今年,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又在全省带了头,这将有利于严厉打击和震慑入室盗窃犯罪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常金月对法院的判决非常支持。他认为,宪法规定了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对于严重危害公民财产安全的入室盗窃犯罪分子,理应严厉打击。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介绍说,不久前,我省法院系统专门开展了打击入室盗窃、抢劫等犯罪的专项活动。原因就是在实践中,此类犯罪往往会因为被发觉而转化为故意伤害行为,不但危害公民的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从法律规定上看,入室盗窃同时涉嫌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按照数罪中“从重处断”的原则,在无法追究其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时,应追究其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济南的律师王振鹏则持有不同看法。他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从法律规定上看,入室盗窃的行为,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法本意。再者,同是入室盗窃数额较小的行为,在过去不被判刑,而现在予以判刑;在有的法院不被判刑,在另外的法院则被判刑。这样的状况有损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他呼吁司法界,做好法律适用的统一工作,不要让同样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