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新通知,要求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实行“一窗式”征收,除免税情况外———卖二手房须缴20%%个税,市场将再受挑战
近日从北京市地税局获悉,一份《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文件(以下简称“
156号文件”)已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给各省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文件要求,各地要在本月30日前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实施方案上报。
方式:“一窗式”收取
“156号文件”的根本在于,要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实行“一窗式”征收。契税归地税的,房地产交易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做到各税统管;契税仍由财政部门征收的,财政和地税要在房地产交易所的征收窗口联合办公。
义务:个税必须缴纳
“156号文件”规定,在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种包含: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对于这些税种,各地要依法征收。这意味着业内一直存在出售二手房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的争议,终于有了明确说法,即必须依法缴纳。而且,除了个人所得税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也必须缴纳。
据了解,目前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是由房主“自行申报”,其计算方式是二手房销售价减去当初购买价的差额也就是卖房收入的20%。而个人所得税是二手房交易房主所应缴纳的最大一笔税额。
管理:开发票时征收多种税收
文件要各地按照“156号文件”要求,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并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及时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并按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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