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3个孩子在门口玩耍,突然门倒下来砸伤了孩子。法院一审判决门的主人陆某赔偿损失,二审中,陆某却提出新的证据,证明门是被3个孩子晃悠倒的。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孩子的监护人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而陆某只需承担四成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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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2004年10月15日,城阳区棘洪滩街道4岁的小女孩田田(化名)在奶奶的带领下出门玩耍。在同村陆某的家门口,田田遇见了她的同伴,一个是陆某的孙女,一个是来自东北的小女孩。就在3个孩子玩得开心时,陆家的门突然倒塌,铁门和门垛正砸在田田身上。其他受了惊吓的孩子被家长抱走,田田经治疗后仍落下残疾。田田的家人代她把陆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田田的伤是陆家的铁门和门垛倒塌所致,因为当时陆某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因此认定陆某应当对田田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陆某承担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2万多元。
好好的门怎么能突然倒塌?判决下来,陆某着急了,他开始为自己搜寻证据上诉。当时在场的村民告诉他,门倒塌前,3个孩子在摇晃铁门玩耍。陆某找来证人焦某,门倒后,是她将来自东北的小姑娘抱走,她证实门倒塌与孩子的推晃有关。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可了证人证言,根据《民法通则》,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责任划分上,法院认为陆某是门的所有人,在3个孩子晃门时应当意识到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及时予以提醒,并责令孩子离开。陆某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应该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承担的份额以四成为宜。田田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监护人理应恪守监护人职责,看护好孩子。监护人放任孩子悠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对涉案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负担六成责任,改判陆某赔偿损失9996.01元。(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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