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孙先生结婚,很快他和妻子小华就有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 儿子两岁时,意外发生了。一次儿子碰翻了放在地上的暖水瓶,将腿脚大面积烫伤,需要巨额费用治疗。为筹措给孩子看病的费用,小华与孙先生及家人产生了矛盾,一赌气回了娘家,之后她又到外地打工。两年后
,她回到家后才发现孩子不见了,经向孙先生追问,才得知她出去不久,孩子就被孙先生送了人。小华经多方查找,终于得知孩子现被老李夫妇收养,她多次上门索要,但都被拒之门外。无奈之下,小华与丈夫一同将老李夫妇诉至法院。 老李夫妇认为,是孙先生因无力抚养已烫伤的儿子,将其送给自己抚养的。当时双方订有收养协议,自己还支付了孙先生两万元的补偿费。现在孩子已办理了收养登记和李姓的户口,自己应对孩子享有合法的收养权。并且自己在收养期间投入了大量的感情和财力来抚养孩子,因此现在孙先生夫妻无权要回孩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孙先生未经妻子小华同意,单方送养行为应为无效,收养关系不成立。孙先生夫妻继续享有对亲身子的抚养权,但应对老李夫妇实际抚养孩子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补偿,孙先生应支付两万元补偿费及收养期间支付的各项费用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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