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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四区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 下月起网上去选商品房
青岛新闻网  2005-10-07 14:19:08 青岛晚报
 

    晚报讯   从11月1日起,市内四区将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和现售)网上备案和登记,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届时,市民可上网选购商品房,商品房的销售信息将更加透明。据介绍,实行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能够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防止炒卖期房。

    房屋信息全公布

    根据规定,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权属证明;(二)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三)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四)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五)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六)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七)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公示房源不得拒售

    已在网上公布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暂不销售需要预留的商品房,应在网上公示预留期限。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上认购协议备案将自动撤销,恢复“可售”标识。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备案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事先告知备案和登记机构。

    买房过程有变化

    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备案和登记机构办理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备案和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同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记者芦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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