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职工若提前一月辞职就是履行法律义务,单位如不办理应承担责任 小谢在我市一家银行工作,由于工作习惯与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不适应,他悄悄地联系了另一家单位,打算年后跳槽。听说辞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他便于9月1日向单位递
交了辞职信。可是事与愿违,小谢的手续因部门领导故意拖延而迟迟未办好,以至于小谢没有退工也走不了。近日,他向有关部门咨询:现在还需要继续出勤吗? 有关部门专家认为,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小谢9月30日后就可以不再出勤了。因为他已履行了员工辞职所要求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员工辞职所担负的义务就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注意,此处所说的“通知”仅是单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担心领导会不批准之类的问题,而且与手续办理与否也没有任何关系。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为离开企业的员工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小谢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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