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10月2日讯一未成年女工在一家食品企业工作期间,因过度劳累诱发疾病而亡,死者父母把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贻误治疗时机的死者父母和所在企业共同承担责任,由企业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7271元。
2001年3月,菏泽某食品有限公司将巨野县
太平镇不满18周岁的女孩张某招聘为公司员工,工种系芦笋削皮工,实行早7点至晚7点、晚7点至次日早7点两班倒工作制(中间包括就餐、休息约一个小时时间)。同年5月26日晚7点,张某上夜班,当工作到晚9时许,感觉身体不适,遂在更衣室休息至次日早6点半,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晕倒,在当地一卫生室被诊断为“因工作紧张引起恶心、头痛、呕吐”,因治疗效果不佳,多次在当地基层卫生室和医院转诊,三天后才转至菏泽市立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2001年6月2日,该食品企业未经死者父母签字,通过他人支付其死亡补偿费3000元。
法院认为,因该食品企业给张某所安排倒班循环周期过短、劳动作业时间较长,体力难以恢复,工作期间发病,使未满18周岁的张某因身体劳累诱发其他疾病而亡,企业在其雇佣活动中存在一定过错,企业对其过错行为应负一定责任。张某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其女病情出现后,未能及时选择就诊条件较好的县、市级医院,丧失治疗时机,致损害后果发生,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遂判决该食品企业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7271元。
(黄体军高登福陈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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