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谁来界定?车主该不该赔偿?
生活日报9月27日讯(记者 任鹏 实习生 何相营)今天,一只宠物狗突然冲上马路,出租司机刹车不及将其撞死,宠物狗的主人和出租司机发生纠纷。小狗被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双方责任该由谁来界定?保险公司能否作出让车主赔偿的决定?这一撞,撞出了一串疑问。
今天早上6:40,出租司机张师傅和丈夫袁师傅开车途经历山路拐向文化东路时,从山师家属楼的小门蹿出4条狗,由于张师傅刹车不及,一条小狗当场被撞死。狗的主人陈女士心疼得眼泪都落了下来,上前跟张师傅理论。
张师傅坚持说,自己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不应承担责任。陈女士则说,当时是4条狗一块冲出来的,司机应该有反应的时间,但因为车速太快没刹住车,理应赔偿。
无奈之下,袁师傅给投保的天安保险公司打了电话,经过多方协商达成和解:出租司机张师傅赔偿一条同样品种的狗,保险公司承担80%的费用,剩余的20%由司机自己承担。
对于这件事情,司机张师傅表示,现在还没有界定是不是交通事故,是谁的责任,就要自己赔偿,这让人很难接受。
小狗被撞到底属不属于交通事故?记者询问了省市交警部门,但都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对方只是说这个问题“不好界定”,应该按民事纠纷来处理,责任认定应该由法院作出判决。
济南市众英律师事务所的郭律师表示,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来看,交通事故的定义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小狗是陈女士的一部分财产,从这个角度说,可以认定是交通事故。但究竟由哪一方负责,郭律师认为,在交警没有作出处理结果之前,出租车可以不担责。
据记者了解,因1995年12月施行的《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与后期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有冲突,济南市已经停收养犬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发证机关也基本停止了办理养狗证,这也就意味着,在济南市,养狗事实上已不再需要办证,因此作为公民个人财物的宠物狗,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成了一个问题。
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