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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那么住房公积金呢? |
案例个人账户财产归谁?
张某在某事业
单位上班,妻子孙某在家务农,由于两人感情多年不和,最近,经过两人协商后准备离婚。但是,在分财产时却为一笔住房公积金的分割产生了矛盾。
原来,几年前,张某所在的单位为他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目前,在张某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已经有两万多元。孙某认为,这笔钱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但张某却不同意,说公积金是单位明文给他的,与孙某完全无关,而且现在这钱又不在自己手中,在工行他个人帐户内,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为此,拒绝与孙某分割。
那么住房公积金到底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释法何谓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共同财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也称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关系。
在法律上,共同共有的特征是:一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有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二是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有权向该夫妻之间的任何一个人,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之一追偿。个人财产,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结论住房公积金应分割
在该案中,住房公积金在张某的个人帐户内,如果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该财产就不属于与孙某的共同财产,就不能与孙某分割。那么,住房公积金到底属于那类财产呢?
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从以上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就应该进行分割。根据以上规定,张某2万多元的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虽然是在张某的个人帐户内,但不等于就是他的个人财产,而是与孙某的共同财产,在张某与孙某离婚时,应该将该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如果张某就是坚持该住房公积金就属个人财产,拒绝与孙某分割,孙某可诉讼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决。曹玺铭庄奎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