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付臣出庭受审。
49岁的原中国气象局国家卫星气象中心风云卫星气象科技总公司技术开发二部副经理刘付臣,分别与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中的
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策划并指使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客户存款及认购的国债等资金共计11亿余元挪出供其进行营利活动;其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和提供贷款共计1.6亿余元。9月27日,二中院以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
1996年4月至9月,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将面值1.98亿余元国债的销售款提供给刘付臣使用。刘付臣因不能按时归还全部钱款,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总经理史新纪、副总经理晏宇庆(均已判刑)共谋,由刘付臣继续介绍客户到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购买国债,获取的资金用于归还上述钱款,剩余资金由刘付臣使用。
1997年3月至1998年6月,刘付臣通过给付高息等手段,先后介绍数十家客户共计投入3.57亿余元,在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购买面值合计3.51亿余元的国债,并介绍数家客户委托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保管面值合计3600万元的国债。史、晏二人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刘文果、张策等虚假账户及刘付臣以其控制的北京义和庄经济发展中心、北京福尼特福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陆通行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国医贸易公司(以下将该公司及其经营部统称为国医贸易公司)等单位名义在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开立的账户,将上述国债中面值人民币790万元的国债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提出交予刘付臣使用;将客户认购的其余国债及委托保管的国债用于国债回购,以此方式拆入资金共计4.34亿余元,其中4.19亿余元交予刘付臣使用。刘付臣使用的资金和国债约合计4.26亿余元,分别用于归还其使用的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的钱款和支付高息等营利活动。1998年6月至9月,刘付臣明知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已无其介绍的客户的国债可用于国债回购,仍向史新纪、晏宇庆提出使用资金的要求。史、晏二人应刘付臣的要求,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在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开户的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国债存券9000万元,通过北京陆通行经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帐户利用国债回购方式,拆入资金1.01亿余元,并将其中8821.46万元挪出给刘付臣使用,供刘用于归还其所用的前述资金和其他营利活动。案发后,尚有人民币
2.98亿余元未归还,给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造成损失人民币3亿余元。
1997年6月至1998年8月,刘付臣与冯军(已判刑)共谋后,由刘付臣以支付高息等手段介绍客户到光大银行北京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光大银行北京光大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办理存款,由冯军利用先后担任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行长助理、光大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筹备负责人等职务便利,采取将存款客户的资金不存入客户账户、将已存入客户账户的存款提前取出,直接划入刘付臣指定的帐户,或者先转至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在工商银行紫竹院分理处的同业存款活期账户,再划至刘付臣指定的账户内等方式,擅自将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北京市总工会等30余家单位和个人在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及光大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的40余笔存款中的6.63亿余元,转至刘付臣控制的北京思普林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北京东硅科贸公司、北京东晔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志东科贸有限公司、国医贸易公司、北京义和庄经济发展中心、华夏证券张家界营业部、北京汉特斯艺术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陆通行经贸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帐户,供刘付臣用于购买天津市南方科技广场、承租和购买北京市京都商业中心3号、4号楼和支付高息等活动。案发后尚有4.77亿余元未归还。
1998年5月至7月,刘付臣以从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筹款归还其使用的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巨额资金为借口,策划和指使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总经理史新纪和副总经理晏宇庆,以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名义,为其在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和贷款出具虚假的涉及面值共计1.726亿元国债的国债代保管凭证、国债代保管协议及保证书、承诺书等担保文件。刘付臣使用上述虚假担保文件,以其实际控制的福尼特建材公司、北京福尼特福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福尼特家具城、北京东硅科贸公司、北京义和庄经济发展中心等五家单位的名义,分别与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借款合同,骗取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钱款共计1.65亿元,其中承兑汇票款17笔,合计1.05亿元;贷款3笔,合计6000万元。上述钱款被刘付臣用于支付收购北京市龙德行大厦合同款、归还欠款等用途。后刘付臣于1998年9月至12月,通过北京义和庄经济发展中心、北京东硅科贸公司、北京福尼特福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帐户支付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贷款本息合计1372160.12元,实际利用银行承兑协议和借款合同骗取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承兑汇票款和贷款合计163627839.88元。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付臣与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史新纪、晏宇庆内外勾结,策划并指使史新纪、晏宇庆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小西天证券交易营业部通过国债回购拆入的资金或者客户在该单位购买的国债等金融机构巨额资金挪出供其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案发后仍有巨额资金未能归还,对其依法应按挪用资金罪的共犯予以惩处;其与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冯军内外勾结,策划并指使冯军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光大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吸收的客户存款挪出供其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数额巨大,案发后仍有巨额资金未能归还,对其依法应按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予以惩处;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勾结史新纪、晏宇庆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光大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开具承兑汇票和提供贷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对其依法应按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予以惩处。对其所犯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和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二中院以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款物分别直接或变价后按比例发还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街口证券营业部和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予以没收和退回检察院;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按比例分别发还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街口证券营业部和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