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3岁时,父亲去世,母亲带着她及她哥哥再婚。继父带一15岁女孩,小芳和哥哥一直叫她姐姐。 几年后,小芳母亲及继父因车祸去世,姐姐就担当起了抚养小芳及她哥哥的重任。小芳参加工作后,她和哥哥二人与姐姐关系恶化,三人便分了家。 一晃小
芳已25岁了,这时她哥哥已拥有百万资产,他们一直与姐姐不来往。 前一阵子,小芳哥哥突患急病去世,因其一直未婚,小芳认为,只有自己是哥哥遗产的继承人,可姐姐找到她,称自己也是继承人。 小芳认为,他们哥俩与姐姐多年不来往,且无血缘关系,因此姐姐无权继承哥哥的遗产。小芳的想法正确吗? 回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因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就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等,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姐姐在事实上与小芳有抚养关系,因此小芳哥哥的遗产应由小芳和姐姐共同继承。所谓的“不来往”,因无书面证明,不具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