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李军与小华结婚。两个月后,小华怀孕,两人是又高兴又着急:两人收入都不高,婚后一直租房住,拿什么养孩子? 李军决定到另外一个城市去打工,小华同意。三个月后,李军特意请了几天假,回家看看怀孕的妻子。回家后才得知,妻子已做了流产手术。
原来,李军走后,小华耐不住寂寞,又与另一男子产生了暧昧关系,想到肚子里的孩子挺“碍事”,便将孩子拿掉。 李军很生气,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妻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8000元。他认为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是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男女的生育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李军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小华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其自己决定,她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故判决驳回李军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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