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2005年2月,大刚向小琪借了30万元。大刚未按时还钱。小琪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支持小琪的诉讼请求。小琪拿到判决书后,大刚和妻子梅梅办理了离婚手续。小琪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大刚的财产不够30万元,小琪申请追加梅梅为被执行人。梅梅提出反对,称她与丈夫在2005年2月之前已经分居,丈夫的
债务自己不应负担。 法官分析对于大刚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梅梅应就丈夫所欠债务非夫妻共同使用举证,但其仅称二人已分居,并未提举其他相关证据。因此,在大刚与梅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丈夫名义欠下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关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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