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青岛的王先生,上世纪80年代时,和父母哥哥租住一套30平方米的住房。其哥哥单位分房后搬出。1998年房改时,王先生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了该房。2年前王先生父母相继去世。该房的继承问题成为焦点。 王先生认为,他一家三口一直跟父母住在一起,且户口也在该房内,此房
应归他继承。但王先生的哥哥却认为,房屋为老人遗产,且他也尽到了做儿子的义务,同样有应该享有继承权。 青岛融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郑湘认为,王先生虽一直跟父母居住,但公房售出后,老人买下该房。原来的公房承租关系已不复存在。该房的所有权完全归老人所有。王先生主张单独继承房产无依据。兄弟二人在老人晚年都尽了赡养义务。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王先生的情况,他想继续在该房居住,可到房产部门找专业人员评估房价,然后将其哥哥所继承的那部分房产以货币形式给付。记者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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