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先生居住的房屋是3年前购买的公房。今年张先生的房屋要被拆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张先生把其中的一居室在协议上写明给其儿子。现在,张先生的儿子和儿媳闹离婚,儿媳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补偿得来的一居室,请问这样合理吗? 律师解答:张先生的行为可
以认定是赠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儿子结婚后,如果没有明确指明是赠予儿子一个人的,其儿子接受的赠予财产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赠予人在赠予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如果该一居室没有交付,也并未在房管机关登记在儿子名下,张先生可以随时撤销赠予行为。毋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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