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2000年6月,赵女士到某医院进行吸脂术。后来赵女士出现并发症,至今无法治愈。赵女士近日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专家认为,由于现有的材料难以客观、充分地反映术后近期实际发生的情况。
专家认为,某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着缺陷:手术协议书告知项目不全,术前未做化验检查。但是该医疗缺陷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资质的审核,不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最后专家认定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官分析 虽然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资质的审核,不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但法院要依法予以审查,以确定法律责任。 某医院不能提供为赵女士从事医疗行为的医生执业证书,法院不能认定该医院医生取得了合法的医疗执业资格,按法律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结合该医院手术同意书告知项目不全、术前未做化验检查的缺陷,法院认定某医院存在一定过错。 由于某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违法行为,行为有过错,所以尽管医院对于赵女士的医治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最后判决,某医院退还赵女士医疗费3600元,赔偿医疗费5000元、误工损失6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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