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黛发自北京 日前由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与中国税务杂志社联合推出的2004年度中国纳税百强排行榜遭到了质疑。
“公布排行榜的做法和意义很值得商榷。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力披露纳税人的纳税信息甚至将之排名?这个排行榜真的能显示出企业的实力以及诚信纳税的素质吗?”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张文春教授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中国纳税百强排行榜2001年首次推出,今年还细化出了私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企业、上市公司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100强排行榜。
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副司长舒启明说:“公布排行榜的意义在于彰显企业对国家税收作出的突出贡献,让他们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肯定,同时也是企业良好素质及诚信纳税的记录。”
张文春认为,按照国外通行的规则,对纳税人信息保密是税务局的义务,这也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除非有纳税人授权,或者司法部门需要取证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可以提供纳税人信息。对于企业来说,只有公共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才有义务披露有关信息。
据张文春教授介绍,日本也曾经有过此类排行榜,但并没有起到“为国纳税光荣”的示范效应,反而让很多排在前列的个人遭黑社会敲诈勒索。于是,2003年开始,日本停止了这个排行榜评选活动。
在这次排名中,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纳税百强的税收贡献不仅与2003年基本持平,而且入围门槛反倒降低。中国税务杂志社社长张木生认为,其中很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把这份榜单与纳税信用等级结合起来对企业进行检查。
张文春则不赞同将外企纳税额与资信挂钩的做法,“目前国内外执行的都是‘诚信假定原则’,即在没有查出任何逃税漏税和违法欺诈行为时,就是诚信的。”
张文春说:“法律没禁止的行为就可以做,避税行为是因为你的税法规定方面存在漏洞,既然是合理合法避税,你就不能将诚信与之扯上关系,而是应该调整规定。”
对于排行榜的名次,国税总局计划统计司副司长舒启明认为,这代表了企业的经济实力,显示出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为企业未来发展带来新的机会。
张文春教授也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排行榜前列的多为石油、烟草、汽车、钢铁等垄断行业企业,按照目前的税制设计,大型企业的流转税(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都属于高税率,纳税金额自然很高,但亏损的企业却很多,所以,纳税金额与企业业绩无关。”
另外,张文春强调,企业只是名义上的纳税人,事实上企业所缴纳的所有税额,最终都是通过转价方式转嫁给消费者承担,但纳税标兵的美誉却给了企业。“税收应该与企业的资产和业绩挂钩,还要看其销售情况,从而判断它的纳税情况是否合理。”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