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在法官断案中往往能起到关键作用,然而,持疑问的当事人却往往无法对鉴定人进行质询,从下月起,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而不能在幕后操作乱鉴定了。
据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科有关人士介绍,即将于10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通知,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这标志着,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能因特殊原因”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代替了。
其实,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但据法律界有关人士表示,该解释同时规定,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很多鉴定人都以此为由拒绝出庭作证。同时,法律对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也没有作出相应的惩罚性规定,因此鉴定人不出庭的情况可以说司空见惯。
对此,山东大学法学院张海燕老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而鉴定结论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参加庭审,并就诉(控)辩双方对鉴定结论中的疑点进行解释和说明,即为法官公正、公平地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提供了可能,也对诉(控)辩双方的质询权、异议权提供了保障。
据专家介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保障鉴定人出庭及公正鉴定,有关鉴定人的诚信评价制度以及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等一批规章制度,近期有望陆续出台。(记者董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