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夏杰长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我们不应该参照美国那种对富人征收个税总额达到60%的税款。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是富人的投资再投资,这本身就能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就业和他们的收入来源,这个作用不能忽略。”如果对富人征收那么重的税,会挫伤他们投资和再投资的
积极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资金外流问题(9月12日《中国经济周刊》)。 其实有些专家实在是杞人忧天。首先有几个事实我们必须承认,那就是:中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因此说,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当前富人避税办法远比征税办法多,漏逃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富人阶层;当前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到调节贫富悬殊的目的,主要是其税收的65%来自于利用工资表进行扣收的工薪阶层。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减轻工薪阶层税收负担,同时,还必须加大对于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度和力度,才能真正发挥税收抑制收入差距的杠杆作用。 提高个税起征点,虽然在额度确定上有争议,但是,一旦确定下来,执行起来并不难。关键是,如何对于高收入者征收高额税收,如何摸清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依靠富人自己申报是否可行等问题。专家们应该把这些作为研究和讨论的重点,而不应该拿“转移资金到国外”等来要挟政府、国人,拿这些来转移视线,甚至提出不能照搬美国模式。什么是美国模式?美国模式就是:富人是财政来源主体。美国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从而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这不是值得我们借鉴吗?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不排除对富人征收高额税收会影响其投资积极性的可能,但是,只要采取相应鼓励投资的措施,完全可以抵消其负面影响。余丰慧《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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