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扶持残疾人就业
我市出台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暂行办法
本报讯 为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利,进一步推动全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激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市残联和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出台了《青岛市按
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和《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暂行办法》,通过多项优惠扶持政策,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超比例新安置1名二至三级肢体残疾人或听力言语残疾人,奖励用人单位5000元;超比例新安置1名三至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超比例新安置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或一至二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奖励用人单位1万元。
《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暂行办法》规定,对具有合适经营项目和一定经营能力的城镇未就业、失业残疾人以及持有《青岛市农村贫困人口社会保障优惠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等提供一次性扶持金。工业项目不超过8000元;小商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等不超过4000元;三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较大项目不超过2万元。
对残疾人从事社区就业岗位工作,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150元工资补贴和200元社会保险补贴。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每安置1人且工作满1年,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岗位开发补贴。企业举办以安排智力残疾人为主的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5人以上,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性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补贴用于购置方便残疾人生产的工具、设备和改善残疾人生产环境。另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工资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此外,鼓励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残疾人经培训开业的,每培训一人,一次性给予师傅600元培训补贴。
此外,《办法》规定,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未就业、失业残疾人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指导人员指导下,参加初级职业培训,取得初级职业技能证书者,给予培训费、鉴定费全额补贴。参加中级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者,给予80%的培训费补贴。(张玉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