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今年10月1日起,《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将正式实施。昨天,市工商局公布了该《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房屋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市政公用、通信服务、旅游、运输、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等九种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要到相应的工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工
商部门将准予在合同文本上加注红盾标记,并免费向社会公示。
据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合同格式条款是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水、电、电话账单上的“缴款须知”,购房时的格式合同,商业广告、店堂告示等符合要约规定的,都被视为合同格式条款。其中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针对消费者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又被称为“霸王条款”,它严重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深恶痛绝。
工商部门规定,凡列入审查范围的九类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主动申请工商部门进行审查,申请时提供的材料主要有《合同格式条款加注标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格式条款主要内容的说明及其拟定的依据、理由等材料。一般情况下,工商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工商部门将准予提供方加注“红盾”标记。对已申请加注标记的格式条款,工商部门会将有关事项登入《格式条款加注标记登记簿》,并建立公开查阅文档,向社会提供无偿查询服务,同时通过青岛红盾网、新闻媒体,将格式条款的加注标记的有关情况免费向社会予以公示。
市工商局还提醒广大企事业单位,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施行前已经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将合同文本报相应的审查机关加注标记;逾期未申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格宁
丽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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