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海英/图 |    他开出租车撞伤了人。此车的真正主人是另一人,而此车又挂靠在某汽车公司经营,那么,赔偿责任究竟由哪一方来承担?    
   一年前,刘某驾驶着摩托车载着小郑去某地,当行至一路口时,与正左转弯的一辆出租车相撞。刘某和小郑当场受伤,摩托车损坏。    经有关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李海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小郑无责任。李海所驾的出租车挂靠于A汽车公司,实际的车主是老赵。两年前,老赵曾与李海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由李海夜间营运,在营运期间发生一切人身伤残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李海自负。    刘某和小郑受伤后,一直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刘某就将老赵、李海和A汽车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者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查明,虽然A汽车公司与老赵属挂靠合同关系,老赵又与李海之间有车辆租赁合同,但他们之间的约定并不能对抗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李海作为出租车的实际租赁人,应为赔偿主体,老赵承担垫付责任,A汽车公司与老赵属连带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车辆实际租赁人李海按比例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损等共1万元。老赵在李海不能及时付款的情况下承担垫付责任,A汽车公司在老赵付款时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A汽车公司应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赔偿责任。出租人老赵应承担的是一种垫付责任,在实际租赁人李海无能力履行义务时,由其代为履行。出租人老赵与李海之间的协议,属其内部关系,不能以此来对抗善意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